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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无效 承租人被强制搬走
浏览数:6273779 来源:OkFang(2005-5-18 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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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蔡某在龙岗南联租下一处房子开办餐馆,但因没有相关手续,蔡某新开的餐馆办不了工商执照,由此引发一场为期两年多的纠纷。


今年5月11日,龙岗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与法警一道,来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邱屋刘星路一出租房,强行打开该房的大门,房主徐某终于收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子。而这一切,都缘于一份无效的租房合同。


正文:


餐馆被责令停业,承租人告房东


2003年3月25日,满怀淘金梦的贵州人蔡某与一家门诊部的老板李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以月租金4280元租下了南联邱屋刘星路某号房南面一、二、三楼用作经营餐馆。该房与北边的门诊部是连体建筑,原由李某从大房东徐某处承租,由于李某开办门诊部只用了北边的600余平方米,李某遂将
南边的房子转租给了蔡某。

早在合同签订之前,蔡某已明确向李某说明所租房子的用途。当时,蔡某曾多次询问李某,该房是否有房产证和消防手续?李某称一切齐备,让其一百个放心。李某还说房东的房产手续都在老家,以后带来再拿去办执照。蔡某顾不上细想,就和李某签订了合同。

经过一个月的紧张装修,蔡某的饭店开张了。开业前,蔡某找李某要房产证去办工商登记手续,李某称房主去了香港,叫他先开业。次日,房东徐某也来到蔡某新开的餐厅,同样叫他先开业,如果工商来查就说是李某的门诊部开的餐厅。

然而,令蔡某意想不到的是,开业的第二天下午,消防部门就找上门来,称有人举报蔡某的餐厅租的是住宅,不能办餐厅。

当天,蔡某找到李某要房产证和消防验收单去消防部门办消防手续,但此时李某却改口说没有房产证,也没有消防验收单。

此时,正赶上非典,餐厅生意很差,但每月的房租蔡某还是得交足。当年4月24日,由于蔡某未办理营业执照及消防验收手续,先后被龙岗消防大队和龙岗工商分局责令停业。

2003年7月,李某找蔡某协商,把原合同中出租方转为房东徐某,蔡某同意了。在重新签订合同后,蔡某又投入资金对餐厅进行了装修。但此时,李某却对餐厅停水停电了。

满怀气愤的蔡某认为,是李某和徐某在合伙欺骗自己,于是,蔡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和徐某告上法庭。其在起诉书中写道:“由于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承诺该房屋手续齐全,其目的是将原告装修好的一、二楼据为己有,致使原告已经开业的餐厅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封停业,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蔡某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已交的6个月租金,返还原告交纳的租赁押金4280元等。

不服一审判决蔡某上诉

被告李某在一审答辩时称,自己只是代被告徐某收取一个月租金,并将租金交给了徐某,因此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请求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而被告徐某答辩称:原告承租房屋用作餐厅,由于没有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消防合格证等有关证照,导致其经营的餐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封停业。这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了停业关门,其请求赔偿损失完全没有法律根据,也没有合同约定。而且原告自2003年9月餐厅关门后一直居住至今并拒付房屋租金,因此,特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房合同;原告交纳的押金不予退还。

龙岗区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使用房屋的用途,但原告在庭审中承认承租被告徐某房屋后将该房一楼用于经营餐厅,被告徐某在反诉状上也承认此事实。因此,应视为双方共同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并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应确认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徐某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二、被告徐某应将收取原告的租金人民币21400元和押金人民币4280元返还给原告;原告应将房屋返还被告徐某;原告应自交付房屋之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每月2800元的租金标准向被告徐某支付房屋使用费;被告徐某应赔偿原告的装修、工人工资损失人民币1590元。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接到法院的判决后,蔡某不服,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提出了14项上诉请求。但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大部分判决结果。

蔡某拒不搬走,被强制执行

今年5月11日,尽管离市中院去年12月20日的终审判决已过去5个多月,但认为自己被徐某和李某合伙欺骗的蔡某,坚决不肯搬离该承租房,甚至还雇人看管该房。

5月11日上午,记者在强制执行现场看到,蔡某在一楼房间的墙上写着“李某、徐某是大骗子”的字样。龙岗区法官们请人打开了房门,法院还专门请来了评估公司,对蔡某留在房间内的物品进行评估。

至此,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来源:深圳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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